申请执行人城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城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对陕西东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城质技监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经法院协调,执行和解。申请人变更执行标的为3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迎春
审判员:李军
审判员:王洪安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