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某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某公司共计赔偿被上诉人金某45000元,于2012年2月5日前支付。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上诉人金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某公司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蕾
代理审判员刘程
代理审判员黄博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