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X,男,汉族,X某年X某月X某日生,陕西省X某县X某民.
委托代理人X某,男,汉族,X某年X某月X某日生,陕西省X某县X某民,系X某X某父。
原告X某,男,汉族,X某年X某月X某日生,陕西省X某县X某民.
被告X某,女,汉族,X某年X某X某生,武功县X某民.
被告X某X,男,汉族,X某年X某月X某日生,武功县X某民。系被告X某之父。
被告X某,女,汉族,X某年X某月X某生,武功县X某民.系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X某,武功县X某司法所干部。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X某X某被告X某于X某年X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婚约,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彩礼款70000元。后双方因故未能达成一致。2012年X某X某日原告方状诉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款。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方分期返还原告方彩礼款60000元整。其中2012年X某X某日返还原告方彩礼款15000元整,2013年X某月X某日前返还原告方彩礼款25000元整,2014年X某月X某日前返还原告方彩礼款20000元整。
其他无争执。
案件诉讼费781元由被告方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X某
审判员:张X某
人民陪审员:方X某
二O一二年X某X某日
书记员:董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