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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与被告永新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被告肖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某: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村三子口X号。

委托代理人:曾武超,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委托代理人:王艳蕾,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员工,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被告:永新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X镇湘赣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永新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被告:肖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江西省吉安市X村X组X号。

本院于2012年3月8日对原某与被告永新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被告肖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本案诉讼费的负担数额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费13027元,申请费3700元,合计16727元(原某已预交),由原某负担6691元,由被告肖X负担10036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原某。

审判长傅旺盛

审判员周学华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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