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孟建,炎陵县#m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段某与被告霍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霍某(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从2012年2月起至霍某18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以上抚养费按季度即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1日和12月31日之前支付到霍某中国农业银行炎陵城区分理处卡中,账号为18-(略);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段某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谭姣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