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智锋,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务农,住(略)。
第三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无业,系刘某乙之父,住(略)。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美云,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甲,第三人刘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以另案和解,本案纠纷处理完毕为由,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谭辉
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张莲英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