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宜委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上汽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某、陈某的银行存款46237.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彭天美
审判员兰四兵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谭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