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刚,固始县X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雷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刚、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与其离婚,婚生女李××由我抚养,婚生子李×由被告李某抚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雷某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1996年5月补办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女李××,1997年5月初四生一子李×。婚后由于某方为琐事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受挫。为此,原告雷某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婚多年,并生育二子女,双方并非无任何感情可言,虽然双方婚后为琐事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受挫,但不足以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若双方以后能以家庭安居和睦为重,加强沟通、各尽其责、互谅互让、妥处矛盾,则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某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永革
审判员申铭
审判员马牧原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东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