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唐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唐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6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陈善文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