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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46岁。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某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阮祥忠、王德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与其弟黄某红(已判刑)在潢川县X区居委会门口因房屋纠纷,对张某、朱某殴打,致张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属轻伤。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黄某辩称其没有打,去时他们已打了。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与其弟黄某红在潢川县X区居委会门口因房屋纠纷,对张某、朱某殴打,致张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陈述:上午10点左右,黄某打电话说要门岗房,他没同意。黄某就在电话里骂了起来并说你敢到东关就敢打你。随后他到东关,黄某来了就往他身上扑,黄某把手机砸在他面额上,当时把他砸蒙了,又上前用右拳对他眼部打一拳,眼像炸了一样,捂着脸往下蹲。黄某喊:“老五快打!”黄某红用拳对他脸下部猛打几拳,把鼻子当时打出血了。这时门口的邻居都出来,直听见他弟兄俩都打朱某。他左眼是黄某打的,鼻子和嘴是黄某红打的。

2、被害人朱某陈述:黄某说买门岗房,张某说不卖,黄某就骂人,最后两人就互骂,接着相互厮打起来。其上前拥黄某走,黄某回头将手机砸在张某额头上,接着用拳打在张某的眼上。张某就捂着眼往下蹲,黄某红用右拳对张某的鼻子打一拳,当时就出血了。其上前拉黄某、黄某红,叫他们走,黄某红掉过头对其脸打几拳,把我右眼打青了。

3、证人余xx证明:见到黄某用拳头对张某的面部连打两拳,一拳打在左眼睛上,一拳打鼻子上,当时鼻子就出血了。朱某上去拉黄某,黄某红上去用双拳对张某身上乱打,张某用双手捂着脸。黄某红这几拳是否打到张某的面部我没注意看清。黄某、黄某红转过来一起打朱某。

4、证人高x证明:看见一个大约1.8米高的男子用手中一个银灰色手机砸在另一个大约40岁男的前额部位,当时就把这个人的额头砸出血了。紧接着,这个扔手机的男的又用一只拳头对被砸的的男的面部打两、三拳。被打的人倒地后,一个40多岁的瘦瘦的黑黑的男的用左脚对躺在地上的男的上半身踢两、三脚,具体部位没看清。

5、证人吴xx证明:高x在看打架,其过去喊高x走,到高x旁边,见围观的群众中有一个40多岁的人躺在地上,满脸是血.当时这个躺着的人旁边大约1米处站有一个大约1.78米左右高的,长得白白胖胖的男的。这时,没见这个男的动手打任何人。大约刚过两分钟左右,从围观群众中出现一个瘦瘦的大约40多岁的男的用一只脚对躺着的这个人背部踢两脚。

6、证人张某证明:黄某红与张某互相用拳头对打,打对方面部、头部,张某的鼻子流血了,张某用手捂着脸蹲在地上,从他蹲后再也没人打他。黄某夫妻来了,黄某和朱某厮扯起来,后被人拉开。黄某到后没和张某打架。

7、证人苏xx证明:其听到有人乱,跑过去看见张某用双手捂着脸蹲在地上,脸上有好多血。黄某、黄某红正在抓朱某的衣服用手打他,就赶紧拉架。张某蹲在地上时再没有人打张某。

8、证人黄x证明:发现他母亲和张某、朱某说房子的事,黄某红也在。一会儿黄某也来了,到后就吵了起来。后来黄某红和张某打了起来,黄某和朱某打了起来。张某的鼻子出血了,都没有打了。张某的伤是黄某红打的。

9、证人许xx证明:其和黄某来后,朱某骂人,黄某和朱某厮打起来。黄某红和张某在身后也打了起来。其把朱某和黄某劝开,看见张某蹲在墙边,鼻子出血了。张某的伤应该是黄某红打的,其没看见。朱某身上没有伤。

10、证人李x证明:出去看见黄某红正在打张某,黄某红用拳对张某的脸部猛打一拳,把张某的鼻子当场打出血,张某捂着脸蹲在墙角。其就进屋了,以后的事就不知道了。

11、证人王xx证明:看见张某躺在地上,双手捂脸,有好多血。黄某、黄某红和朱某推打,后被人拉开。

12、证人陈xx证明:出去看见黄某红正在跟张某争吵,张某蹲在墙角,满脸是血。

13、证人冯xx证明:看见张某双手捂着脸鼻子出血。黄某被人拉着,因为黄某和朱某还在厮打,朱某的姐夫在拉架。

14、证人李x、王xx证明:看见张某时他已经受伤了。

15、法医鉴定:张某鼻骨两侧骨折,右侧移位成角,左眼眶内侧壁、底壁骨折,属轻伤。

16、同案人黄某红的供述:其和朱某互相厮打起来。张某从身后拽、踢打,其用拳头向后迎张某,把张某的鼻子迎出血了,张某捂着鼻子蹲在墙边。这时黄某两口来了,也和朱某打了起来,人来多了,都停止了打架。

17、被告人黄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在2010年12月19日上午,找张某、朱某要房子,并提出是门岗房的事。其下车后看见朱某,就和朱某打了起来,朱某的妈和他姐夫把俩人拉开。黄某红和张某在打,怎么打的我没看见,后来我看见张某的鼻子出血了。其没有和张某交过手,他的伤是黄某红打的。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黄某辩称其没有打,去时他们已打了。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被害人张某陈述黄某、黄某红对其和朱某殴打,致其受伤,并有证人朱某、余xx、高x、吴xx、王xx、李x、冯xx、苏xx、黄x、张某等证言相印证,应予以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某、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2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

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董飞

人民陪审员许学立

人民陪审员黄某志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雪(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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