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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台前县孙口乡将军渡小学、台前县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代某丙、姚某某,原审被告台前县孙口乡卫生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X乡将军渡小学。

法定代某人赵某甲,该校校长。

委托代某刘道立,台前县教育局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某人赵某乙,该院院长。

委托代某人刘健,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某人代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某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系代某丙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某人宋某夏,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台前县X乡卫生院。

法定代某人吕某某,该院院长。

上诉人台前县X乡将军渡小学、台前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代某丙、姚某某,原审被告台前县X乡卫生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潘明跃

代某审判员吕某

代某审判员申希江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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