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X乡将军渡小学。
法定代某人赵某甲,该校校长。
委托代某刘道立,台前县教育局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某人赵某乙,该院院长。
委托代某人刘健,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某人代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某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系代某丙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某人宋某夏,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台前县X乡卫生院。
法定代某人吕某某,该院院长。
上诉人台前县X乡将军渡小学、台前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代某丙、姚某某,原审被告台前县X乡卫生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潘明跃
代某审判员吕某
代某审判员申希江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