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殷某与被告李某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殷某,男,汉族,户籍所(略)地(略)。

被告李某,男,汉族,户籍所(略)地(略)。

原告殷某与被告李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2年4月11日,原告殷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殷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江山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