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
被告陈××。
被告陈××。
委托代理人陈××。
被告陈××。
被告李×。
委托代理人陈××。
被告陈××。
委托代理人陈××。
案由:继承析产纠纷
原告陈××诉被告陈××、陈××、陈××、李×、陈××继承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文龙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陈××与被告陈××、陈××、陈××、李×、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座落于××村××号1977年、2004年批准建造的二上二下楼房及南面一上一下楼房,其中二上二下楼房中东面一上一下楼房产权归原告陈××所有,西面一上一下楼房产权归被告陈××、李×、陈××所有;位于二上二下楼房南面的一上一下楼房中,其中楼下一间房屋产权归被告陈××所有,楼上一间房屋产权归被告陈××所有;进出维持原状;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2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3月1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文龙
书记员丁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