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北塔腾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邵阳市X区观音庵。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北塔腾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某行纪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北塔腾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某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北塔腾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北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黄炜
审判员王某威
审判员刘建军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