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63岁。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长葛市后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56岁。
委托代理人许某灵,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左胜,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华,被上诉人许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某灵、左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琰峰
审判员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肖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