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49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女,46岁,系刘某之妻。
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文生,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曾用名韩X),男,44岁。
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白某与被上诉人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文生,被上诉人韩某的委托代理人岳营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琰峰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张超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