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律师。
被告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23日以与被告朱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曾国萧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瑞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