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欧某。
被告孔某。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与被告孔某于1999年初在外打工相识恋爱,1999年7月15日在宜章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欧某晨曲。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欧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孔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某与被告孔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欧某晨曲随原告欧某生活,并由欧某承担欧某晨曲成年前的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国萧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