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祁阳XX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XX。
委托代理人何XX(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徐XX。
上诉人祁阳XX物流有限公司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祁阳XX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何XX、李XX,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诉人祁阳XX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给付被上诉人张XX12,000元,此款于2012年2月29日前一次付清,否则按日处违约金100元;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300元,由被上诉人张XX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600元,由上诉人祁阳XX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四、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