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志丹县食品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
上诉人志丹县食品厂因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刘彩虹
代理审判员齐进飞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