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局长。
上诉人陈某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大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事实依据。本案中,陈某通过其子陈某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以下简称大兴国土分局)邮寄申请材料,要求大兴国土分局为其核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上述特快专递被退回,大兴国土分局并未收到陈某的申请,故陈某起诉大兴国土分局要求履行为其核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法定职责,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陈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贾志刚
代理审判员李智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魏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