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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北京市X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姜某,队长。

上诉人张某因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本案中,张某于2009年4月曾针对涉案违法建设以北京市X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西城城管监察大队)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确认西城城管监察大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10日内拆除涉案违法建设。2009年11月4日,一审法院作出(2009)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现张某针对同一事项再次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西城城管监察大队的行为违法并在7日内拆除违法建设,属于某复起诉。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张某的上诉主张某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某

代理审判员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贾志刚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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