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
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于2011年10月3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