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
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日上午9:3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在开庭审理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本案按原告周某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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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