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香港居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邵腰华,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香港居民,常住(略)。
诉讼代理人林某龙、赵娟,均为广东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招某某股份分红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0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身诉权享有处分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略).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天喜
代理审判员王美英
代理审判员赵建文
二OO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