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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某诉被上诉人房山区X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齐某,镇长。

上诉人唐某因要求确认北京市X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房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应当证明行政诉讼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系其所诉的被告所为。本案中,唐某无证据证明其诉请确认违法的强制拆迁行为系北京市X镇人民政府所为。故唐某提起本案之诉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菲

代理审判员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司品华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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