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被告党XX(又名党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10年3月3日至同年4月底,原告胡XX为被告党XX在西安市X村从事粉刷劳务,2010年5月16日经结算,被告党XX尚欠原告胡XX劳务费2700元,被告承诺在2010年年底付清。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遂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党XX立即清偿劳务费27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党XX在2012年9月1日前向原告胡XX支付劳务费27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民
审判员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解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