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庞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庞某丙、庞某丁山等因与庞某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前由睢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于某院,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睢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再次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庞某乙死亡,其继承人未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庞某甲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庞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庞某乙,被上诉人庞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1)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保中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张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马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