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教师。
委托代理人徐建忠,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教师。
原告龚某与被告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建忠、被告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龚某,现年3岁半。由于某告长期在外赌博,负债累累,相继在金融机构贷款被被告赌博输掉。2011年8月,被告以开服装店为名借款2万元,被告赌博输掉1万元左右。为此,我给被告换了工作环境,将被告从汉城调到绕溪乡,希望被告改掉恶习,但被告到新的地方继续赌博,从来不管家,不管孩子,不尽家庭义务。综上所述,因被告赌博,造成我们家庭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法院判决:一、坚决同被告离婚;二、小孩跟随原告生活;三、被告自己的债务由被告自己承担,给被告在外借的款由被告承担。
被告兰××辩称,原告声称被告长期在外赌博纯属不实,因被告是在职教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令禁止赌博,且紧张的教学及较大的工作压力根本无暇赌博。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并非用于某赌博,而是偿还债务和开服装店了。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8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龚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尚欠债务为紫阳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7.5万元,紫阳县信用联社X万元,私人借款2万元。原告龚某以被告长期赌博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明、结婚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龚某诉称被告有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解除与被告兰××的婚姻关系,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龚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樊富全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蔡腾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