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雅特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北京雅特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简称雅特丽家居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雅特丽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10年11月29日,我和雅特丽家居公司签订了一份《雅特丽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雅特丽家居公司授某我在四川省成都市代理开办“雅特丽魔块电视墙系列专卖店”,我公司享有在该地区的独家代理权。合同签订后我积极履行,交纳了约定的代理费和货款,并租赁了经营的房屋。经营的过程中,我发现雅特丽家居公司在同一地区重复授某了另外一家经销商,该行为对我的经营产生了较大影响。我认为雅特丽家居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为此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雅特丽代理合同》;退还代理费8万元;赔偿房屋租金及装修的经济损失4.5万元;返还货款4.88万元。
被告雅特丽家居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先和勾成海签订的《雅特丽经销合同》然后和杨某签订的《雅特丽代理合同》,两份合同的期限只有一个月的交叉,这是因为我公司为杨某留出了开店的准备时间。我公司和杨某签约后,再没有授某过其他人经销或代理。第二,杨某至今未开专卖店,不具备代理经营的条件,其所诉的损失并无事实依据。第三,杨某所称的勾成海只是我公司原来的经销商,勾成海可以向我公司提出换货,但其未经我公司授某,不能对外销售产品。第四,虽然我公司为了协助杨某开拓市场向其出具了独家代理的授某,但并不是双方合同的约定。第五,我公司没有根本违约也不存在其他的违约行为,杨某解除合同的请求没有依据,其他的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的请求也都没有依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杨某的起诉意见,请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3日,案外人勾成海与雅特丽家居公司签订了一份《雅特丽经销合同》,该合同约定有如下内容:雅特丽公司授某勾成海在四川省成都市X区X巷开办“雅特丽魔块电视墙系列专卖店”;勾成海根据资金状况,经营能力等情况选择适宜的经销级别,本合同签订时应向雅特丽公司交纳经销业绩保证金15万元;合同期内要完成雅特丽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年底最低进货额为50万元;合同有效期为1年,从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0年12月22日止,合同期满后,勾成海在该区域有优先续约权。该合同签订后,雅特丽公司向勾成海出具了一份授某,授某勾成海于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12月22日为四川省成都市X区指定“雅特丽魔块电视背景墙”特约经销商。
2010年11月29日,杨某与雅特丽家居公司签订了《雅特丽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有如下内容:雅特丽公司授某杨某在四川省成都市代理开办“雅特丽魔块电视墙系列专卖店”;杨某根据资金状况,经营能力等情况选择适宜的经销级别,本合同签订时应向雅特丽家居公司缴纳代理费8万元;杨某在签订合同时需缴纳定金2万元;合同有效期为为1年,自2010年11月29日到2011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后,雅特丽家居公司向杨某出具了一份授某,授某杨某为四川省成都市指定“雅特丽魔块电视背景墙”独家代理商。
《雅特丽代理合同》的履行情况是:杨某在合同签订后依约向雅特丽公司支付了定金2万、代理费6万以及货款58510元。其后,雅特丽公司向杨某发送了对应货物,现存货情况见本判决附表。
另查,杨某提交了若干合同和收据证明为履行《雅特丽代理合同》其支出了房租36000元和装修费50400元。
上述事实,有《雅特丽经销合同》、《雅特丽代理合同》、授某、收据、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雅特丽代理合同》系杨某和雅特丽家居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系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据该合同及授某,杨某获得了自2010年11月29日到2011年12月31日之间在四川省成都市对“雅特丽魔块电视背景墙”的独家代理权。但是,依照雅特丽家居公司与案外人勾成海签订的《雅特丽经销合同》,雅特丽家居公司授某勾成海截止2010年12月22日止,在四川省成都市X区X巷开办“雅特丽魔块电视墙系列专卖店”的权利,并在该合同赋予合同期满后勾成海可以优先续约的权利。由于某特丽家居公司与勾成海的《雅特丽经销合同》同样涉及“雅特丽魔块电视背景墙”的代理权、《雅特丽经销合同》有效期与《雅特丽代理合同》的有效期存在重叠部分而勾成海对《雅特丽经销合同》还具有优先续约权,因此雅特丽家居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导致《雅特丽代理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予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雅特丽代理合同》的解除,过错在雅特丽家居公司故其应承担退还代理费、返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杨某主张的8万代理费,本院予以支持。返还货款部分,依据杨某的存货情况,在不影响销售的情况下,雅特丽家居公司返还杨某对应货款。杨某主张的赔偿损失部分,本院将根据其主张损失的合理性确认损失额的大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解除杨某与北京雅特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某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签订的《雅特丽代理合同》;
二、北京雅特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某代理费八万元;
三、北京雅特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某经济损失一万元;
四、杨某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退还北京雅特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判决附表记载的货物,北京雅特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收到杨某退还的货物后应当按照本判决附表记载的金额返还杨某对应的价款(如杨某不能返还货物,则应扣除不能返还部分的对应金额);
五、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雅特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78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雅特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016元(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审判员陈闯
代理审判员王某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新桥
雅特丽产品库存余量
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套)合计
花语(略)
心之约(略)
天籁之音(略)
夏日午后(略)
似水流年(略)
江山如画(略)
快乐节奏(略)
原野的风(略)
越(略)
维纳斯诞生(略)
连年有于(略)
玫瑰情(略)
诗情画意(略)
牡丹(略)
生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