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2)永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湖南郴州桂阳电力局(原湖南桂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系该局职工(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湖南星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湖南郴州桂阳电力局因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某○一二年三月五日作出的(2011)祁法执字第85-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在复议期间,申请复议人湖南郴州桂阳电力局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终结申请复议人湖南郴州桂阳电力局申请复议一案的审查。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