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谭某。
被执行人蒋某。
申请执行人谭某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谭某与蒋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江永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江永县人民法院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