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52-X号
申请执行人廉江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道县交通建设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道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廉江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道县交通建设实业公司、湖南省道县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道县交通局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120,500元,利息双方正在协调之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视利息协调情况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刘正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