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人。
被告安某,男,基本情况不详,本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吴全弟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牛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