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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某因与被上诉人沛县广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广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上诉人姜某因与被上诉人沛县广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1)沛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姜某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沛县人民法院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姜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蕾

代理审判员黄博

代理审判员刘程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党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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