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甘肃省鸭掌门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X区天河酒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甘肃省鸭掌门餐饮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2年1月9日以被告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3元,因撤诉再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建国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