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镇。
被告贺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镇,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贺X离婚纠纷一案中,2012年1月6日开庭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陈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X也没有向法庭提交本人不到庭的书面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荣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