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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原审被告李某陶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原告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陶,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原审被告李某陶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李某乙于2010年5月12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某甲和李某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标的物并承担诉讼费用。该院审理后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柘法李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0)柘法李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国庆

代理审判员盛立贞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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