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原告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陶,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原审被告李某陶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李某乙于2010年5月12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某甲和李某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标的物并承担诉讼费用。该院审理后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柘法李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0)柘法李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国庆
代理审判员盛立贞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