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奎、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藏匿于家中的2.25公斤黑火药被公安机关提存。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书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储存黑火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5斤黑火药用于放铁炮,使用一部分后存放于家中。2010年1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藏匿于家中的2.25公斤黑火药被公安机关提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我家里有黑火药,我自己以前会放枪,农村谁家有喜白事找到我,我就拿着自制的“三眼枪”到人家去,一次能给30元或40元钱,用的时候将黑火药倒入“三眼枪”的各个管子里,外边再放上土堵紧,放的时候用烟点着,这样枪就很响。以前农村喜白事都用这,现在都改用礼炮了,我上年纪了,不会开车,不会用礼炮,所以还是用“三眼枪”。我的黑火药是从夏邑县X街上买一个姓朱的,不知道叫啥。十块钱一斤,一次能买50块钱的。我在俺闺女家住,她家有三间屋,一间门底,我在门底下住,那两间屋子是通屋,我就把药放在靠东边床南头墙上挂着,用塑料袋包着挂墙上,存了有四斤半左右。
2、书证:
①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情况。
②检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张某某的住处检查出黑火药2.25公斤。
③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将涉案的黑火药及铁炮扣押。
3、鉴定结论证实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查处的黑色粉末为黑火药。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取证程序合法,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因其储存爆炸物系买卖爆炸物的后续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张某某购买黑火药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农村婚丧事放铁炮谋生,确因生活所需,且其购买数量不大,亦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属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许全海
审判员傅玉杰
审判员万晓刚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