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
被告侯某。
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受理原告彭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与被告和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游彬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