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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一中民终字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田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李某在一审中起诉称:位于某淀区X镇某地系原告祖业产,1963年原告与妻子张某某在宅院中新建北房五间。1981年原告夫妇将上述房屋翻建为北房五间,1983年原告夫妇新建东房三间,西房三间。原告妻子张凤英1995年2月去世。2000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被告交付转让费七万元,原告将房屋院落交予被告。原告认为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行为无效,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田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买卖的不动产房屋在北京市X区,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被告田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田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田某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某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田某负担(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贾文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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