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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甲,男,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李某乙,女,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因撤诉再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白菊萍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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