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甲,男,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李某乙,女,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因撤诉再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白菊萍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