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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辰州矿业保安部员工。

被告庞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宏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的诉讼请求:1、离婚;2、儿子袁某中由原告抚养。被告庞某某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以原告有婚外情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币x元。经审理查明,1993年7月9日,原、被告自愿在沅陵县X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1994年12月21日共同生育儿子袁某中,现上高中,婚后感情较好,2006年初原告与曾XX发生婚外情,并同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之子袁某中由原告袁某某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止,因被告庞某某无经济来源,不需负担生活、学习费用。

三、原告袁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告庞某某人民币x元整(限调解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宏权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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