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本县X村民。
申请执行人仇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刘某之妻。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长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的(2011)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