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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2011)澄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本县X村民。

申请执行人仇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刘某之妻。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长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的(2011)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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