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系澄城县人大常委会干部。
被执行人吴某,女,汉族,系澄城县妇幼院职工。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某2010年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2011年起每年给付孩子抚养费4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共同财产份额5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由被执行人吴某每年11月份给孩子交纳保险金3000元,且已交纳至2011年11月,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放弃孩子2010年、2011年、2012年抚养费及共同财产份额共计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峰
审判员王海杰
审判员杜宏刚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