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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谢某乙,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略)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某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784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自觉履行了全部还款,申请人蔡某于2012年2月21日书面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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