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某,总经理。
上诉人钱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钱某于2010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钱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钱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钱某负担(于某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代理审判员梁溯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