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上诉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方住所地为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此案移送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该合同履行地位于某京市X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代理审判员梁溯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玉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