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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王某,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个体户,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何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生独任审判,201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建祥担任记录,原告何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2009年至2010年之间,被告王某向原告何某先后三次借款共计人民币131000元,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追偿,被告偿还65000元。现尚有66000元未归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

被告王某未作书面答辩,但庭审中同意偿还原告何某的借款66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王某给付原告何某人民币66000元,限201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何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原告何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建生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唐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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