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房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某医院,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女,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房某与被执行人西安某医院赔偿金及社会保险争议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的莲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62元。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6162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房某发还,申请执行人房某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6162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婷